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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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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2、合理預見規則。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

3、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損害賠償的特點有哪些?

1、 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係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係。

2、 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

3、 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發生違約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違約損害賠償有一定的原則遵循,比如合理預見賠償及完全賠償。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加大,否則因為擴大的損害賠償,其不得向違約方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