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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解除權除斥期可以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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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解除權除斥期可以約定嗎?

一、出租人的解除權除斥期可以約定嗎?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能約定;

1、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出租人若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合理期限”的區間,所謂舉重以明輕,可參照最高院關於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將合理期限界定為三個月;若沒有進行催告的,則可參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該期間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除斥期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斥期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說,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那麼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於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於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對於承攬合同中的瑕疵擔保期間,《德國民法典》規定為消滅失效(第634a條),《日本民法典》規定為除斥期間(第637條),《義大利民法典》規定為失權期間(第1667條第2款)。據此,關於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涉及民事權利在時間上限制的制度設計問題,其中包括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失權期間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有待法律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出租人是有解除權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而對於除斥期在進行約定的時候就要按條款來進行辦理,如果一方不同意的話,那麼就不能進行約定,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在合同期限沒到之前就不能使行此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