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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中斷的說法正確嗎?

合同糾紛 閱讀(1.31W)

除斥期間是與訴訟時效相對應的一組詞,除斥期間是為了防止某些擁有權利的人不及時行使權利,導致糾紛無法解決。除斥期間的時間不是人為約定的,是法律規定的。那麼除斥期間中斷的說法是否正確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除斥期間中斷的說法正確嗎?

除斥期間中斷的說法是否正確:

1、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行使期間,表示你所擁有的權利可以在這段時間內行使,過期後失效,而中止,中斷或延長是就訴訟時限而講的,表示你在這段時間內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權利糾紛,但是你是否享有權利,並不清楚。

2、除斥期間和訴訟時限,是實體權利和程式權利在時間上的兩種表現形式,實體權利是確定的權利,為保證交易的及時,故有除斥期間;程式權利是通過程式確定實體權利歸屬的權利,為了取得公平正義,允許因不同的條件,發生相應的中止,中斷或延長情況,這是保證實體權利的條件,也無損於實體權利的及時行使。在訴訟權利失去後,實體權利依然存在,也不影響其被履行,被實現。

3、除斥期間,亦 稱預定期間、不變期間,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些形成權的預定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是對權利本身預定的存續期間。其本身只具有單純的時間意義,用來確定權利的存續——一種時間屬性,在此期間,權利存續;期間屆滿,權利消滅。

4、儘管除斥期間也是對權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質上它不是法律事實,而是一種單純的時間限制。除斥期間的這些屬性也是它與訴訟時效期間的根本區別之一。對於前者,只需要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而對於後者,除了法定期間的經過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權利繼續不行使的事實狀態的存在這一要件方能構成。因此,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固定時間,不會中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你所擁有的權利可以在這段時間內行使,過期後才失效。那麼由此看出,除斥期間中斷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應有的權利仍然可以行使。除斥掐金的設定也是為了保障某些人不及時行使權利,令法律應有的作用得到體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