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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除斥期間適用於什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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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除斥期間適用於什麼權?

合同的除斥期間適用於什麼權?

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存續期間,也稱不變期間,其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

常用的幾種除斥期間: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

(2)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0個月期限。

(10)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無論是合同的解除還是合同的簽訂等,都是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