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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 閱讀(2.83W)

一、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

形成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說,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那麼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於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於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二、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此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52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筆者認為,由於《民法通則意見》是針對一般民事行為的撤銷所作的司法解釋,而《民法典》第152條是針對民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所作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作為上位法。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合同條款中是否有約定除斥期間,以免損傷自己的權利。如果合同沒有相關的約定,就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