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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糾紛和效力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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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糾紛和效力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合同的糾紛和效力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合同的糾紛和效力的確認標準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產生爭議了,起訴至法院由法院確定該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二、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物件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籤署的合同都必須針對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簽署之後產生的效力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其中有任意一方,對於合同的效力有模糊的認定,或者有不一樣意見的,並且協商沒有達成一致的,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