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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07W)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之一,當事人認為合同屬於有效合同或者屬於無效合同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訴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物件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民事合同,都是需要受到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制的,此時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民事合同的當事人的權益,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交易市場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