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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房屋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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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房屋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標準是什麼?

確認房屋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一般來說,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應由該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

1、遇到二手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應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資訊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諮詢。

2、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3、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準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後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陳述,然後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後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後自己看結果。

7、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並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後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

8、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9、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避免無法解決民事權益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