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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的認定包括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74W)

一、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的認定包括什麼?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的認定包括什麼?

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強勢的債權人往往要求保證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保證人不得隨意免除保證責任或者放棄某些抗辯權的約定,甚至會約定不因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承認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在獨立擔保中,就是保證人通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約定放棄了法律賦予其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2、從現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與主債務分離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裡的約定顯然是針對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關係而言的,而不是對擔保合同效力的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什麼是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儘管我國合同法並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保證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是指在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在主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及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在確定案由時應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適用“保證合同糾紛”案由。保證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證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的擔保合同以及保證合同的簽訂是十分常見的,往往是跟民間借貸有一定的關係,此時我們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注意處理相關的合同內容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