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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的型別包括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9.73K)

(一)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的當事人確定問題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的型別包括什麼?

1、對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因主要針對的是民法典律關係,所以,應當以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人,即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方面還涉及利害關係人公司,所以,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2、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因為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並且損害其股東利益(如優先購買權等)而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東,被告應當是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

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認為股權轉讓方存在違法、違規或欺詐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為原告、以轉讓方為被告,提起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我們認為,公司不宜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因為公司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且實際受公司某一股東(一般是控股股東)所控制,如果允許公司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很容易造成一方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假借公司之名濫用訴權。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不給提供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而產生的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可以單方作為原告或與轉讓方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起侵權之訴,被告方應為有義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司或提供協助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若公司其他股東存在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參加作出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等情形)。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單方作為原告且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如果涉及工商變更登記外股權轉讓事宜的,還可以將股權轉讓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糾紛的訴訟當事人確認問題。

公司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部分股東的持股比例減少,股權被稀釋或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而且此種情況下,往往是控制公司的股東以自己名義或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公司章程內容規定,公司進行增資擴股還必須召開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形式進行通過。所以,公司增資擴股可能會引發兩種訴訟:

一種是對增資擴股持異議股東作為原告所提起的訴訟,我們認為,就此種訴訟而言,被告方應當是公司和在關於增資擴股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的公司其他股東,還包括公司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人(其中一方簽訂人可能是公司)。

另一種訴訟是圍繞增資擴股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訴訟,此種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人,若公司不是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人,還可追加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當事人確定問題。

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往往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司負責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將公司或企業的股權轉移到自己個人名下或者自己指定的人員(包括虛構的人員)名下的行為”。主要存在兩種訴訟方式:第一種方式,主張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方式。第二種方式,主張確認針對股權轉讓所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方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股權進行了錯誤登記或對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而引發訴訟的當事人確定問題。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與前三類訴訟性質所不同的是,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股權進行了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的設立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公司的股東的我們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股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