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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銷合同糾紛合同效力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19W)

一、商品房包銷合同糾紛合同效力有什麼?

商品房包銷合同糾紛合同效力有什麼?

商品房包銷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具體表現在: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二、包銷合同糾紛怎麼賠償損失的?

包銷合同糾紛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一般是按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並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合同效力表現為雙方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定立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包銷合同糾紛造成一方當事人存在財產損失的,應該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賠償損失,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對方。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