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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裁判要旨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76W)

一、最高法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裁判要旨是什麼?

最高法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裁判要旨是什麼?

當事人(原告)請求法院對合同效力進行確認的,屬於確認之訴,而非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債權請求權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屬於程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

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國家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主文內容的必要。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餘地。被告作為確認之訴的相對方,無權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1、特徵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可撤銷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中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合同可以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成立的合同;

(四)因脅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綜上所述,最高院審理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屬於確認之訴需要依法進行判決確定,只要合同是在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真實意思表達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都應當認定有效,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