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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有規定嗎?

合同糾紛 閱讀(2.53W)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有規定嗎?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有規定嗎?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沒有特殊規定,需要雙方達成一致就具備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後,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於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以對話方式(口頭或電話)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為成立。如當事人約定了承諾期限的,受約人在承諾期限內表示承諾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以書信、電報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以要約人收到承諾的信件或電報時所簽發收據的時間為準。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經過鑑證、公證、第三人證明或者有關機關核准登記的,必須在履行上述手續以後,合同才算成立。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下,在有效期間內受約人未拒絕承諾或作為表示同意要約的,如傳送貨物、支付價款等,則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對於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對上述不同的合同成立的要件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必須在具備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認定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矛盾和糾紛的,可以提交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