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型別及後果分別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1.04W)

一、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型別及後果分別有哪些?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型別及後果分別有哪些?

(一)無效合同

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行為,因此無效合同的內容,應當結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的內容掌握。無效的合同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2、可撤銷合同的型別

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後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並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後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於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後,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於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於這種型別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兩點: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對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撤銷合同。並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3、撤銷權

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於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於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無效合同就會自始的無效,而對於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主張了自己權利之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對於兩者也是有很大的區別,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受害方因合同的原因而造成了損失,那麼就需要由違法的一方承擔起所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