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

合同效力 閱讀(2.72W)

一、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這裡的乘人之危根據《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一方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

(二)對方明知其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四)一方因為接受對方乘人之危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

二、什麼情況下可變更合同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式。如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內容的變更,需要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允許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否則將直接導致變更行為無效。而若是符合法定撤銷合同的情形,那麼也是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之後才能撤銷之前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