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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病假工資工齡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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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資中的工齡的規定

市病假工資工齡標準是怎樣的

病假工資計算規定中關於連續工齡的概念,是指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工作年限。

勞動部《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工齡的主要作用

連續工齡最主要的作用是,用來作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新法出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滿足兩個條件: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且雙方有續簽合同的意願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後,沒有重大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三、工齡的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法》規定,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係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本企業工齡(通稱連續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單位或若干個單位工作,按規定前後可以連續或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這種情況按照一般工齡計算,如認定錯誤,可以申請重新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

大學期間和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工資,但是,在房改時算工齡。其他的,都沒有什麼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有時候生病是不可避免的,當我們生病的時候我們就對市病假工資工齡標準非常關心,因為我們想即使在病假中也能獲得工資。員工在病假期間,但是有些公司利用員工不知情不懂法的弱點,不給員工發病假工資,那麼我們就要找相關部門進行諮詢一下有關市病假工資工齡標準,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