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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齡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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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勞動者的如果身體出現問題需要就醫,可以享受病假,同時可以要求該病假的工資,該病假工資與該勞動者的工齡有著緊密的聯絡。如果該勞動者十年工齡病假工資怎麼規定呢?小編針對此給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十年工齡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一、十年工齡病假工資的相關規定

最新《勞動法》中對於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梳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鑑。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綜上,如果勞動者有十年工齡病假工資就應該按照該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的百分之70來進行相關計算。當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勞動者在不同的工齡階段,其享受的病假工資也會相應的提到提高。當然,這裡面有一個地方值得注意,那就是就醫期間是否在6個月,高於或者低於6個月,病假工資的規定也會不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