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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齡工資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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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工齡工資的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工齡工資的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工齡工資進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實行工齡工資,工齡工資標準等問題需由公司或用人單位根據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進行計算。

二、工齡工資從何時開始計算

1、工齡工資=工齡×工齡工資標準,工齡即服務企業年數。

2、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工作的工作年限和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

在司法實踐中,工齡工資由公司或用人單位根據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來予以確定,工齡工資以服務企業的年數與工資基數的乘積來計算,如果勞動者對工齡工資的發放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仲裁處理,或者起訴到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