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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新股東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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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新股東的條件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新股東的條件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履行了出資義務。我國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對於股東自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應當要完全繳納。如果股東沒有繳納的,則要對已經完全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股東需要作出在公司章程上簽字等這樣的民事行為,如果其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些民事行為的效力都存在問題,因而要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姓名或者名稱被公司章程所記載。如果某人成為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其姓名。

4、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公司的成立必須要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才可以,那麼工商行政部門必然對公司股東進行了登記。

5、姓名或者名稱被股東名冊所記載。通常可以通過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姓名確認相關人員的股東資格。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如果某人成為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其既享有權利,也要負擔義務。那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請求給予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的權利,轉讓股份的權利,請求回購股東股份的權利,請求分配股息、紅利的權利,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對提議的表決權,優先認購股權的權利,申請重整公司的權利等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有:股東應當遵守公司的章程,履行出資的義務,不可抽逃出資,不可以干涉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常經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等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以自己的出資金額為限對該公司承擔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如果把公司的全部資產都用來清償債務,仍然不能清償,也不能將股東的個人財產用來清償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新股東的條件有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成出資的義務,還要姓名被公司章程和工商行政部門所記載登記。其承擔的責任是以自己的出資金額為限,其個人財產是獨立的,不能被用來清償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