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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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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定包括:

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內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人民法強制轉讓股東股權的情況: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