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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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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條件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要求沒有特別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股東完成出資後就取得股東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沒有規定下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可以為1個或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活動基本準則的公開性法律檔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詞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必備事項是法律規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或稱絕對必要事項;任意事項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有自主決定權的一些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名稱是公司的標誌。公司設立自己的名稱時,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當經過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預先核准登記。公司應當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等。

5.有公司住所

設立公司必須有住所。沒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三、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因此,不論股東大小都有權參加股東會,並以章程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本人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議,有權委託他人代為參加並代為行使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的職權範圍內擁有了表決權,也就相應的擁有了對董事、監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公司資本的增減、公司的合併分立等。

2、查閱權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查閱權,包括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的權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但是,為了避免股東濫用查閱權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對股東的查閱權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閱的時間、地點和查閱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規定。

3、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的權利

公司的股東具有“人和”的條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即股東擁有的是優先認股權。所謂的同等條件,主要就是價格條件。

4、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在向公司出資獲得股權後,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但是,股東為了轉移投資的風險或者收回本金,股東可以轉讓其出資或股份。當然,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受到限制——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

5、紅利的分配權

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紅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潤,對此,《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設立標準是沒有特殊規定的,有有限責任公司自行去設立標準。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之類的都是可以成為股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