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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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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是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以上幾種法律規定情形發生下,投反對票的股東才有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其他的情形均不能要求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