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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合夥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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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合夥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一、法院處理合夥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合夥合同糾紛的訴訟費包括什麼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1)案件受理費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其他訴訟費用。

(2)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合夥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攜帶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去申請仲裁,也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此時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審理案件時的實際支出費,人民法院受理之後會開庭審理此案,會下達書面的判決書,明確糾紛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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