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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06W)

一、我國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是什麼?

我國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是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是:準備開庭、調查、法庭辯論、調解和宣判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處理,對於民事案件的處理,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也是有效力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二、合同糾紛管轄的內容是什麼?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8.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我國的法律中針對合夥合同的糾紛案件開庭的流程進行了充分的協商。當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只能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去解決,法院將會按照民事糾紛的型別進行相應的處理,並結合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做出相應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