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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11W)

一、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什麼?

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什麼?

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首先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一是向當地保監局辦投訴。

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保監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二是通過保險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一些大城市已經在國內建立了保險調解制度,如上海地區。負責保險調解的委員會由市保險同業公會牽頭,各保險公司推薦熟悉相關保險業務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並聘請專家、律師人員為顧問,依據國家有關人民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調解服務,市民申請保險糾紛調解完全免費。調解制度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保險糾紛,但對處於相對弱勢的保險消費者而言,顯然是獲得幫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會員公司;

2、糾紛雙方中,保險消費者一方須為保險個人消費者;

3、當事的保險會員公司對該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糾紛的另一方不接受;

4、調解必須完全遵循自願原則,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調解。也就是說,當保險公司不願接受調解時,調解程式無法啟動;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經訴訟或仲裁程式;

7、糾紛金額不高於10萬元。

保險人投保時是需要關於保險的具體條款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然後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之下,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後若關於保險合同等相關條款產生爭議的,可以選擇協商、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若協商、調解解決,必須要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原則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