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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合同糾紛取證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17W)
法院審理合同糾紛取證流程是什麼

一、法院審理合同糾紛取證流程是什麼

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是什麼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4、訴訟解決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直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解決糾紛時合同糾紛比較常見和有效的方法。

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調解或者是協商處理,也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申請訴訟處理,如果選擇申請訴訟,那麼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其次,法院也會有相關負責人來收集證據,收集完成後需要由被調查人以及調查人,記錄人員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