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哪些行為構成違反《政府採購法》?

經營管理 閱讀(2.94W)

《政府採購法》的出臺是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在政府採購活動中,通過法律來約束雙方的行為,達到預期的目的。

哪些行為構成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八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洩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採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採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專案,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採購人未依法公佈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標準和採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燬應當儲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並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佈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採購機構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採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採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