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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範圍規定採購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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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為國家機關的行政部門,在工作時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能。並且國家為了規範政府的工作,對政府進行的相關工作進行法律法規的制定。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保證政府的工作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在此,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政府採購法範圍規定採購方式有哪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政府採購法範圍規定採購方式有哪些?

政府採購法範圍規定採購方式有哪些?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中心直接邀請三家以上合格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其適用條件是:公開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屬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得到的;投標檔案的準備和製作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額費用的。 詢價採購是指向三個以上供應商發出報價,對其報價進行比較以確定合格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適用於對合同價值較低且價格彈性不大的標準化貨物或服務的採購。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中心在適當的條件下向單一供應商徵求建議或報價進行的採購。是一種沒有競爭的採購方式。適用條件比較嚴格: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原採購專案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在原招標專案範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採購的;採購方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外採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按政府採購的集中程度劃分為:集中採購、分散採購和半集中半分散採購三種方式。在規定限額以上或採購目錄範圍內的採購應採用集中採購方式。在規定限額以下或採購目錄範圍之外的採購一般由採購實體分散採購。目前各地推行的定點採購實際屬於半集中半分散採購。

按政府採購機構的參與程度劃分為:政府採購機構直接組織的採購和委託招投標機構採購兩種方式。前者適用於技術規範和要求相對穩定,批量大,規模效益顯著的商品、服務和小型工程採購;後者適用於技術性能複雜且升級換代快的大型裝置、專用裝置和高新技術產品以及大型建築工程的採購。

按採購物件的不同劃分為:貨物採購、工程採購和服務採購三類。按供應商所在地域劃分為:國際性招標採購和國內招標採購。前者的適用條件是:採購實體所在國家或地區已加入國際或區域性政府採購協議,按協議規定必須採用國際性招標採購的;採購實體所在國家或地區雖未加入國際或區域性政府採購協議,但國內供應商不能滿足採購需求的。後者的適用條件是:採購實體所在國家或地區未加入國際或區域性政府採購協議,凡是在本國或地區能夠組織生產或承建並能滿足採購需求的專案;或採購實體所在國家或地區雖已加入國際或區域性政府採購協議,但預期國外供應商對採購專案明顯不敢興趣,或國外供應商在國內沒有相應的售後服務機構的。

國家制定專門的採購法就是為了規範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採購工作,避免政府利用採購工作進行貪汙受賄。所以人們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範圍規定採購方式的內容,對政府的採購工作進行監督,保證政府的工作不超出法律範圍。同時也希望我們的政府在進行這樣工作的時候能夠按照法律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