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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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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是一個單位最容易產生問題的崗位,所以每個企業對於採購崗位一般來說都會讓與公司領導有關係的人去擔任,但是對於政府來說,就不能這樣去聘用人員了,所以為了讓政府採購變得更加的科學,同時減少問題的出現,所以政府出臺了相應的政策,那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裝置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宣告;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採購專案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採購專案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專案資訊;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

(二)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係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迴避。

採購人員需要在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書、證明、材料的供應商處進行採購,當然政府的採購人員同時還不能在3年之內與相關的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同時3年還不能在供應商那裡擔任過任何的領導職務,當然就更不能與供應商有親屬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