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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當事人需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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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當事人

政府採購當事人需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採購機構為採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專案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集中採購機構。

集中採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專案,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專案,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專案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專案,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採購。

第十九條 採購人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採購人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由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裝置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專案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專案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採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