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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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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員在處理公務時,難免會需要到市場上採購貨物。政府採購貨物,由於支付的是公款,故而是需要簽署合同的,政府在採購中違反合同的約定也是時有發生的,那麼政府採購合同違約責任怎麼分,包括的內容有哪些?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政府採購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政府採購合同違約責任

採購合同中的違約主要包括這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質量違約;

二是價格違約;

三是前置期和數量違約;

四是服務違約。

二、當採購合同出現違約時應怎樣補救,一般採購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達到為準,而且需經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實際操作以便捷、有效為宜。

政府需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採取的常見措施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並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這也是常見的違反合約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