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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委員會的組成規定是什麼?

改制重組 閱讀(3.32W)

一、組織由來

併購重組委員會的組成規定是什麼?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是為了保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提高併購重組稽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發行稽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並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二、組成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二章 併購重組委的組成

第五條 併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7名。

併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定專職委員。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行業自律組織或者相關主管單位推薦、社會公示、執業情況核查、差額遴選、中國證監會聘任的程式選聘併購重組委委員。

第七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第八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併購重組委會議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併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併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併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選聘增補新的委員。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組織設立併購重組專家諮詢委(以下簡稱專家諮詢委),專家諮詢委的具體組成辦法、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上市企業的併購重組行為應關乎社會各界利益,容易產生舞弊等行為,因而必須有專門組織對其進行監管,由此,併購重組委員會應運而生,可謂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該組織的任職人選也十分嚴格,本文中已做說明。如果大家依然對相關知識有疑問,可以登入本站網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