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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案件合議庭組成成員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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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3、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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