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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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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7修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7修改)

2007年7月17日證監發[2007]94號公佈,根據2011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4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廢止<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等十三部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改。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16號

頒佈時間:2017-12-07

實施時間:2017-12-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併購重組稽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稽核委員會辦法》以及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併購重組委)稽核下列併購重組事項的,適用本規程: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重組上市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物件購買資產的;

(三)上市公司實施合併、分立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併購重組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併購重組申請人的申請檔案和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進行稽核。

併購重組委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式履行職責。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併購重組委稽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對併購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二章 併購重組委的組成

第五條 併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7名。

併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定專職委員。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行業自律組織或者相關主管單位推薦、社會公示、執業情況核查、差額遴選、中國證監會聘任的程式選聘併購重組委委員。

第七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第八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併購重組委會議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併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併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併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選聘增補新的委員。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組織設立併購重組專家諮詢委(以下簡稱專家諮詢委),專家諮詢委的具體組成辦法、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併購重組委及委員的職責

第十一條 併購重組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稽核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稽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併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稽核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併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稽核意見。

第十二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併購重組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稽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併購重組委會議,並在稽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祕密和併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三)不得洩露併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併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資訊,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併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併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併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併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第十五條 併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不正當手段對併購重組委委員施加影響的,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舉報。

第十六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稽核併購重組申請檔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委員應當及時提出迴避:

(一)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併購重組當事人或者其聘請的專業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委員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內為併購重組當事人提供保薦、承銷、財務顧問、審計、資產評估、法律、諮詢等服務的;

(三)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公司或機構與併購重組當事人有商業競爭關係的;

(四)委員與併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的;

(五)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與併購重組申請事項相關的公司證券或股份的;

(六)委員親屬或者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與併購重組申請人存在其他利益衝突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衝突或者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併購重組委委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七條 併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認為併購重組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衝突或者潛在的利害衝突,可能影響併購重組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併購重組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併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併購重組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八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對併購重組委委員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章 併購重組委會議

第十九條 併購重組委通過召開併購重組委會議進行稽核工作,每次參加併購重組委會議的併購重組委委員為5名。

併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分成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分為法律組、會計組、機構投資人組和金融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照分組名單及委員排序確定參會委員;對委員提出迴避或者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應當予以公示,並按所在組的名單順序遞延更換委員。

專業組委員出現輪空的,由專職委員替換。

第二十一條 併購重組委會議稽核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申請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在併購重組委會議擬定召開日的4個工作日前將會議稽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相關當事人承諾函和參會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予以公示,並於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工作底稿、併購重組申請檔案及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送交參會委員簽收。

第二十二條 併購重組委建立公示監督制度,會議公示期間為公示投訴期。如期間發生對擬參會委員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會議公示期間如發生對併購重組申請人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或社會出現負面輿論且所涉事項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啟動核查程式,暫停併購重組委會議。

會議公示期間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第二十三條 併購重組委會議開始前,委員應當簽署與併購重組申請人及其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人員接觸及迴避事項的有關說明,並交由中國證監會留存。

第二十四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併購重組申請事項進行稽核。

併購重組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併購重組申請人有關的材料。

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申請人的併購重組申請檔案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併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就下述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稽核意見:

(一)對初審報告中提請關注的問題和稽核意見有異議的;

(二)申請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

(三)申請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

併購重組委委員在併購重組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稽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稽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併購重組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申請人併購重組申請事項的稽核意見,並對申請人的併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五條 併購重組委以記名投票方式對併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併購重組委委員不得棄權。

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併購重組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併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併購重組申請形成稽核意見之前,可以要求併購重組當事人及其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的代表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詢問。

對於併購重組委委員的任何詢問、意見及相關陳述,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併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七條 併購重組委根據稽核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邀請併購重組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諮詢意見,所邀請的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併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併購重組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組織參會委員發表意見、進行討論,組織投票、宣讀表決結果並負責形成併購重組委會議稽核意見。

併購重組委會議結束後,參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稽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條 對於併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為有條件通過的,中國證監會對稽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參會委員進行反饋。

第三十條 併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併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佈表決結果。

併購重組委會議對併購重組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稽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於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併購重組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一條 併購重組申請人可在表決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要求併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組織參會委員對申訴意見做出書面解釋、說明。如有必要,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諮詢委會議。根據會議意見,決定是否駁回申訴或者重新提交併購重組委會議稽核。併購重組委會議重新稽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併購重組委委員稽核。

第三十二條 併購重組委參會委員認為併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存在顯失公正情形的,可在併購重組委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經中國證監會調查認為理由充分的,應當重新提請召開併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不由原併購重組委委員稽核。

第三十三條 在併購重組委會議對併購重組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前,併購重組申請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與其所報送的併購重組申請檔案不一致;或併購重組委會議的稽核意見具有前置條件且未能落實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提請重新召開併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仍由原併購重組委委員稽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申請經併購重組委稽核未獲通過且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申請人對併購重組方案進行修改補充或提出新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財務顧問應審慎履行職責,提供專業服務,進行獨立判斷,確認符合有關併購重組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提出併購重組申請。重新提交併購重組委稽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併購重組委委員稽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併購重組委稽核工作回訪制度。通過組織回訪,實地瞭解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方案實施情況、承諾事項履行情況、稽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證券服務機構持續督導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併購重組委應以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對併購重組稽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及創新性事項進行研究討論。併購重組委可要求中國證監會組織召開專家諮詢委會議,由專家諮詢委出具專家意見,提供決策支援。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安排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送達稽核材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及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併購重組委稽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章 併購重組委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併購重組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併購重組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併購重組委實行間責制度。出現併購重組委會議稽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或事後顯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的併購重組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條 併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為及其他違反併購重組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併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併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併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併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併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措施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三條 在併購重組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併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併購重組委委員對併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稽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召開對有關申請的併購重組委會議。

併購重組申請通過併購重組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併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併購重組委委員對併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稽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證監會公告[201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委員與併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稽核工作底稿

4.併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稽核工作的承諾函

附件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

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本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會公眾鄭重承諾:

一、本人在擔任併購重組委委員期間,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關於加強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委員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及相關規定,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本人將遵守社會公德,以端正的個人品行自覺維護併購重組委形象,並承諾在履行併購重組委委員的職責時,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客觀、公正地稽核,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投票表決,並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各種代幣券(卡)等支付憑證,不接受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宴請、旅遊、休閒等娛樂活動,不接受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

四、本人將保守併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洩露併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本人不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併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與其他併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併購重組委委員的表決;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外,按要求出席併購重組委會議;

八、本人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在教學、演講、寫作和接受採訪等活動中,不引用因擔任併購重組委委員而獲悉的資訊;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不以併購重組委委員身份對外發表言論;

九、本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考核和監督,遵守中國證監會紀檢部門的談話制度,接受廉政評議,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紀委、監察局提交述職報告;

十、本人接受並願意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就併購重組委有關事宜開展的調查;

十一、本人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委員

與併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20 年第 次併購重組委會議)

一、本人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應當提出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三、本次所稽核的併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所稽核的申請人的判斷。

四、本人未曾私下與本次所稽核的併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未接受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稽核的申請人(公司)名單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稽核委員會

稽核工作底稿

參會委員姓名:

併購重組委會議屆次:20 年 次

併購重組申請人名稱:

併購重組型別:

一、對初審報告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稽核意見發表個人稽核意見及依據。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如有,請說明。

三、申請人是否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如有,請說明。

四、其他。

五、是否對上述意見有修改,如有,請補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併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稽核委員會稽核工作的承諾函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

一、本公司保證不直接或者間接地向併購重組委委員提供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向併購重組委委員提供本次所稽核的相關公司的證券,保證不以不正當手段影響併購重組委委員對申請人的判斷。

二、本公司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干擾併購重組委的稽核工作。

三、在併購重組委會議上接受併購重組委委員的詢問時,本公司保證陳述內容真實、客觀、準確、簡潔,不含與本次併購重組稽核無關的內容。

四、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併購重組申請人負責人簽字:

此項承諾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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