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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併購重組委稽核 | 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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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監會併購重組委稽核多久?

證監會併購重組委稽核 多久?

30個工作日會給相關公司答覆, 至於核准通過則需要看具體情況。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  

(一)申報程式: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並公告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檔案》的要求編制申請檔案,並委託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  

(二)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影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覆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覆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覆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覆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關於稽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稽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稽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三)稽核程式:證監會上市部由併購一處和併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稽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四)反饋和反饋回覆程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申報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併購一處和併購二處兩名以上稽核員同時參加。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覆,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覆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覆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覆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五)無需提交重組委專案的審結程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覆後,不需要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的,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覆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六)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式:需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併購重組委稽核的具體程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稽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七)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式:併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併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併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覆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檔案。  

(八)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式:併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檔案,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併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九)封卷程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證監會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對申報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檔工作。

三、受理重組申請材料後的一般程式為:

1、提出反饋意見,即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回答稽核中發現的問題

2、回覆反饋意見(30天內回覆)

3、再次反饋——再次回覆(如果還有問題的話繼續問)  (以上時間合計一般2個月到6個月不等,問題越多時間越久,這期間不停牌)

4、召開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稽核重組事項(這時候要停牌了,從收到會議通知次日直到會議結束次日止,共停5個工作日)

5、重組復牌後有漲跌停限制,與其他股票一樣(例外:重組導致暫停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的,沒有漲跌停限制)。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併、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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