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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損失所得稅處理辦法有哪些

改制重組 閱讀(2.56W)

一、債務重組損失所得稅處理辦法有哪些

債務重組損失所得稅處理辦法有哪些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的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五)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第四條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第五條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第六條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

第七條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第八條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債務重組費用會計處理方式有哪些

第一種方式:以現金清償債務方式。

以現金清償債務方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對於債務人企業來說,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債權人企業來說,債權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衝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衝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種方式:以非現金資產償還。

以非現金清償債務方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五條和第十條規定,對於債務人企業來說,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債權人企業來說,債權人企業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衝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衝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重組損失所得稅處理辦法一般有兩種,基本都是以不同型別的資產來抵扣債務重組而帶來的損失。  具體債務重組的計算方法有債務人先將有關價值轉化為非現金資產,之後再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如果是現金方式的話,那麼就需要重新進行計算賬面金額和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