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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損失包括哪些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36W)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債務重組損失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