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改制重組>

債務重組利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改制重組 閱讀(1.51W)

一、債務重組利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債務重組利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債務重組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以不同形式取得財產轉讓等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1、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在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務重組就是屬於債務人與債權人利用重新達到協議的方式對債務進行清償,這種情形獲得的利是需要按規定支付企業所得稅,只要是企業取得的財產就需要依法的繳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