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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1.93W)

在社會上的經濟運作當中,不管是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都會出現週轉不靈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一個法律上的專業名詞叫做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

什麼叫做債務重組呢?說白了就是當債務人發生了很嚴重的經濟困難,沒有辦法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是法院裁定書,可以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來做出讓步。重新組織與債務人債權債務的關係。

而這種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進行重新組合之後,就涉及到了稅收的問題,到底應該如何交稅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債務重組的涉稅問題。

債權債務的關係當中所涉及的債,不僅僅包括金錢,還包括一些非金錢,非貨幣性的財產。對於此類的財產進行債務的清償和債務的重組的話,是要以公允價值為關鍵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的資產所得或者是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到的兩個稅分別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於增值稅的處理來講,要按照債務人轉讓的相應資產進行稅務處理。轉讓資產的不同就決定了增值稅的不同。

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是保持不變的。與是否進行債務重組沒有關係。只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正常的繳納就可以了。

還有一種比較複雜的情況是把債權轉化為了股權。對於這種情況要分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來具體確定所得或損失。對於債務人來講,要按照他給債權人所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

你這個資料來確認他的債務重組之後的所得,再根據所得繳納相應的稅款。對於債權人來講,要按照他向債務人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定他的損失。

對於這種特殊性的稅務處理,關鍵就在於我們暫時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者損失。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權人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債務人應當按照原債務的計稅基礎增加註冊資本。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企業在債轉股的同時,用直接貨幣或者代替貨幣的方式進行轉讓股份的話,還是按照一般貨幣的方式進行繳稅;但是在重組情況下,根據我國相關法規法律的規定,以及當事人的意向的話,也是可以選擇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進行處理的。

如果雙方有意向按照特殊情況進行處理的話,則雙方對股權的投資與否以及對債務還不還的問題就暫時不用處理。

所以希望債權人和債務人在進行債務重組的時候能夠認真分析以上的規則,使自己的財產能夠得到最大化的確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