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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的損失如何處理

個人債務 閱讀(1.91W)
債務重組的損失如何處理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採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綜上所述,債務重組是建立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法院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基礎上的事項,債權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無法收回,因此在會計上被確認為重組損失,這部分損失實際上就是債權人在重組日確認的一筆壞賬,基於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直接在“營業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費用”或“壞帳損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