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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會計及稅務處理分析

企業納稅 閱讀(1.44W)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那麼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會計及稅務如何處理呢?本文帶來相關分析,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會計及稅務處理分析

從《企業會計準則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釋出和實施,可以看出在債務重組方面,國家對上市公司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準確性和與國際趨同的要求正在不斷提高。通過對比發現,在以資產(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方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條件的所得稅會計方面和稅法上存在著重大差異,本文主要就這些差異進行研究分析。

財政部2006年釋出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12號——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新準則)相對於舊準則,與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第6號《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更為趨同。但是,在債務重組所得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兩者還是存在著不少差異,本文先比較兩者在債務重組定義、重組的方式的差別,並對兩者會計和稅務處理的不同之處進行了說明,隨後說明了主要差異,主要涉及了以資產(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方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的條件等方面,並就這些差異進行了相關的案例分析。

債務重組相關規定比較分析

(一)債務重組含義的比較

1、新準則定義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中定義債務重組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2、《辦法》定義債務重組。《辦法》中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

可以看出,《辦法》中的債務重組更加廣泛,實質上和2006年以前的會計準則是相符的,新準則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把“讓步”作為債務重組的必要條件,也即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條件更為確切,範圍有所縮小。

(二)債務重組方式的比較

1、新準則債務重組的方式。(1)以資產清償債務;(2)將債務轉為資本;(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兩種方式;(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2、《辦法》債務重組方式。(1)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3)債務轉化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5)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會計及稅務處理分析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