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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確認重組損失有什麼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1.2W)

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四條,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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