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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怎麼處理

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鑑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項: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後又合格的,發包人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三、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竣工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後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援;
四、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後,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要就欠款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賠償損失的。因此,建議收集並固定相關的證據,尤其保留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