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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合同無效但工程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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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合同無效但工程已完工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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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建築行業的現狀,衡平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解釋》確立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解釋》第2條規定適用的無效合同僅指合同標的物為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包括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二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經過承包人修復後,再驗收合格。總之,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