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除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外,其他條款均無效。但已實施的且質量合格的(包括工程實體,措施,材料裝置等)應參照原合同相應條款協商付款,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原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