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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沒有產權

物業糾紛 閱讀(1.04W)

(1)人防車位一般沒有產權證。所謂人防車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車位。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也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基於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產權也不能登記為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擁有使用權,但沒有買賣權利。
(2)列入公攤的面積的車位。這一類車位屬於小區所有業主,屬於小區固有配套,開發商無權出售或者贈與。但現實情況是,買賣無產權車位很常見,這實質上是一種租賃行為。
(3)小區空地的車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沒有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