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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調解措施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1.84W)

一、 物業糾紛調解措施有哪些?

物業糾紛調解措施有哪些?

物業糾紛調解措施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根據調解的主體不同,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以及律師調解等。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在這幾種調解中,法院調解屬於訴內調解,其他都屬於訴外調解。

二、調解的程式

調解中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案件。調解協議係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調解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中心也可以受理,並徵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調解中心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調解中心同意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時,按下述要求辦理:提交調解申請書(一式四份),其中應寫明及/或提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調解所依據的調解協議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和調解請求;其它應當寫明的事項。如聘請代理人蔘與調解程式,應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在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如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調解協議或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由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分別預交調解費的50%。

如申請人在提出調解申請時尚未與被申請人取得聯絡,或雙方尚未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申請人在提交前述材料的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先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審查完畢,立即轉送給被申請人一式一份。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上述檔案之日起15日內確認同意調解並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被申請人未在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確認同意調解的,視為拒絕調解;在規定期限屆滿後確認同意調解的,是否接受,由調解中心決定。

對於物業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物業矛盾和糾紛原因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存在異議的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