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物業糾紛>

物業合同糾紛在法庭上如何辯解?

物業糾紛 閱讀(9.03K)

一、 物業合同糾紛在法庭上如何辯解?

物業合同糾紛在法庭上如何辯解?

物業合同糾紛在法庭辯解,可以從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違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來進行認定,對於物業糾紛的處理,可以由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協商處理,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但涉及到矛盾糾紛起訴的,需要根據上述情況來進行辯護處理。

二、法院對於物業合同糾紛的處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對於物業合同中存在違約等情況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的,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其違約的行為來進行辯護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雙方在建立物業服務合同時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