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效。業主委員會是沒有權利解散物業公司的,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