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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強行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算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4.76K)

出租人強行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算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強行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算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燬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

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雙方對房屋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房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如果房東在承租人沒有做錯的情況下強行要求解除合同,在有合同的情況下,相信作為承租人來說不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任憑房東擺佈。雙方當事人籤的房屋租賃合同不是用來約束承租人一方的,出租人想要提前解除合同也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才行。